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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昭律师关于遗嘱、继承方面的问题解答。
作者: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73778848。(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胡律师:现住是网络时代,大部分的人随便拿出电脑手机百度一下就能找到继承法,但是在如何立遗嘱方面就算找到法律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因为实践中不会用,很多人不严格遵守法律往往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问:确实是这样,胡律师。比如说现在在家家户户都有电脑,一些法规我们也能够查的到,但是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两个人发生争执,各说各的理,比如说我们都知道遗嘱这个概念,怎么立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未必每个人都那么清楚了。
胡律师:对,实践中我确实遇到过一些这样的问题,作为一个普法宣传,我先说一下遗产这个概念。
主持人:好的。
胡律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什么突出这一点,比如说甲某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的内容是甲某去世后位于某处的房产一处由乙某继承,甲某去世之前就将该处房产卖了或者被法院执行了,甲某死亡时该处房产已经不存在了,乙某手中所持有的这份遗嘱中的内容因为甲某死亡时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乙某虽然持有遗嘱,但并不能继承到遗嘱中的房产。
第二、我讲一下法定继承的顺序问题,法定继承是按照顺序来的,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包括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他们一般是平均分割,这里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甲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而这处房产属于甲某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继承的时候如何继承呢?首先,一般是由乙某先分割百分之五十,因为这处房产本来就由乙某的一半,剩下的百分之五十属于甲某的遗产,第二步就要看甲某还有几个继承人,比如说有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三个继承人分割这处房产属于甲某所有的50%的份额。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的情况下,哪怕就只有一个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不继承的。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分割遗嘱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那么在特殊情况下有没有照顾呢?是有的,比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我需要说明的是,在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尤其是比如父母两位老人都已经死亡的情况之下,关于谁照顾的多谁照顾的少这里存在一个举证困难的问题,比如说大儿子说我对父母照顾的比较多,二儿子说我对父母照顾的也不比你少。这种情况下除非非常明显的情况,否则一般很难证明。
另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简单提一下。
 问:假设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的情况下该如何办理呢?
 胡律师:嗯,这种情况比较少,但也不是没有。首先要确定立遗嘱人和抚养人之间有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这个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地位是比较高的,《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问:胡律师,公民立遗嘱从法律上应当注意的事项?遗嘱所列的被继承人的对象有没有限定?
胡律师:好的。这个应该是没有限定的。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甲某可以立遗嘱来确定其遗产有几个孩子中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来继承而排除其他孩子。如果觉得全部的孩子都不孝顺,他也有权利将其遗产赠与给孩子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捐赠给国家、集体这个都是可以的。
问:那么遗嘱都具体有哪些形式呢?哪种遗嘱效力最高?
胡律师: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这三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另外还有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说明的是,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书写,本人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缺少上面的形式要件则存在瑕疵,甚至是无效的。我举一个例子,比如所甲某和乙某再婚,甲某与前妻育有一子跟随前妻生活,并和乙某又生育一子。一日,乙某与甲某闲聊,说不是盼着你不好,但如果假设有朝一日你突然过去了,你名下的这两处房产你与前妻生的儿子可能会过来争,甲某当即拿出一张白纸,上面写着:“假如有一天我去世了,房产两处由小儿子继承。”,既没有注明是遗嘱,也没有本人签字,连年月日也么有,就这样一句话,很不幸的,甲某遭遇意外不幸身亡,我了解的是最后法院没有认可这张纸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我认为遗嘱的形式要件还是要非常注意的。
另外我再说一下代书遗嘱的问题,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那么谁能作为见证人呢?首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三岁的小孩肯定不行,你本身就是继承人也不能见证,你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关系这些都不能作为见证人。可以找没有亲属关系的街坊也可以找律师,这个都是可以的。要注意见证人应当是两人以上,并且需要有见证人中的其中一人代书,并且注明年月日,同时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要求看起来很简单,但是要严格遵守。
另外还有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以上所列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立遗嘱人立有数份自书或者代书遗嘱,而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问:胡律师,在立遗嘱的时候除了上面所说的还有其它要注意的吗?
胡律师:我们在办理见证遗嘱的时候除了两个及以上律师在现场见证之外,一般还要给现场的立遗嘱人进行现场的录像,一来证明这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证明签字行为是其本人所为。我觉得现在手机都比较方便了,在遗嘱的时候见证人在现场给立遗嘱人录一下像留存起来可能比较好一些,当然,这不是继承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
问:胡律师,如果当事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全部写进遗嘱中,比如甲某把位于哪里的一处房产通过立遗嘱全部赠与给了小儿子,但实际这处房产有一半是甲某的妻子的,而甲某的妻子已经去世,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胡律师:在甲某的妻子已经去世并且没有留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相关文书的情况下,属于甲某妻子的遗产是适用法定继承的,而甲某只有权利除非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分割,包括甲某本身所有的份额和甲某从其妻子处可以继承的份额,这部分甲某是可以立遗嘱处分的,甲某遗嘱中处分其妻子遗产的部分是属于无效的。
问:胡律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孩子先于父母死亡,或者是父母死亡后,遗产继承前,其中一个子女去世了,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胡律师: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比如说甲的儿子是乙,乙的儿子是丙、丁,在乙先于甲死亡的情况下,丙、丁可以代为继承原本乙应当继承的份额,这叫代为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叫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