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北京风险代理律师>正文
手机:13910623958
邮箱:xiezengyang@yingkelawyer.com
证号:11101200710431056
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 网址: http://www.vipzqlaw.com/ 时间:2018/01/19 47:3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现实中,对于工伤职工有无醉酒的情况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首先醉酒的认定应当由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检验,其次,抽血的时间必须及时,如果当天发生工伤,而职工存在醉酒的情况,但到第二天进行抽血检验就已经错过了时机。尤其是现在工伤赔偿普遍较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本可以因工伤职工醉酒不用进行赔偿,但是却因为未及时进行抽血检验而面临巨额赔偿,而且到时候再举证已经非常困难。另外这一规定同时提醒用人单位的职工,不应该在醉酒状态下工作,否则发生工伤时因醉酒不能认定工伤。
All Right Reserved 闽ICP备2022018906号-3 谢增阳律师 北京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1101200710431056
Copyright © 2015 版权所有 www.viplaw.cn 法律咨询热线:13910623958 技术支持:金牌律师网 | 网站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金牌律师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避免您的风险,建议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