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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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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事故的丧葬费做了明确解释。为了让大家了解交通事故中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问题。

  关于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关于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照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金外,仍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社会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的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后,当遇上特别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相关法律知识:

  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人社部发[2008]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保险的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