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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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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自1981年12月颁布《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律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原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此,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即施行。同时,司法部、财政部(81)司发公字第361号文即行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各地应认真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在未制定新办法之前,仍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公字第513号《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86)司发计字第164号《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附件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略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起诉状、上诉状、签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三、办理刑事案件一审案件30-150元/件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30-150元/件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30-50元/件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四、办理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70-15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2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5,000元以下免收5,001元至10,000元部分3%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1.5%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1%1,000,001元以上的0.5%五、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10,000元以下免收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3%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2%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1.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1%1,000,000元以上部分0.5%六、处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费30-6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费50-40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30-50元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七、担任法律顾问1.固定收费每月50-2,000元2.签约费每年200-300元,另按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八、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200元/件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500元/件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是合同标的收费比例100,000元以下部分1%-0.5%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0.5%-0.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0.3%-0.2%1,000,001元以上部分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