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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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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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是我建的,价格是我定的。”“买房签合同都是我说了算。”……在房地产市场上,很多开发商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不时与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一旦购房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该县消保委,曝光了购房合同中的五大“霸王条款”,同时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相关的购房法律知识,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最好邀请专业人士、房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提高“反霸”能力。接下来将由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约定,出卖人投资建设的屋顶及外墙、会所、设施及其他经营性物业、设施的广告权属于出卖人。

  根据《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如营业用房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屋顶和外墙的使用权依法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要取得屋顶和外墙的广告权,必须取得专有部分全体业主的同意;出卖人投资建设的会所、设施等经营性物业、设施权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而不是通过签订一对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强迫买受人同意。

  第二条:本小区占用的道路或场地上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出售或出租。

  该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归所有权人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归个人所有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卖、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和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剥夺了业主对居住区道路和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视为合同条款。

  [点评]民法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构成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认定为要约。这种说明和承诺即使没有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满足上述条件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即使未纳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认购人未在本认购书签署后7日内支付首付款或与售房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已支付的信用款不予退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向买受人收取预收款性质的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收取的费用作为房价款;当事人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费用返还买受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接受买受人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因一方当事人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定金法》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根据上述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达成的,出卖人应当返还诚信金。

  第五条:买受人应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燃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押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卖方做出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己的法律义务。业主购房时,出卖人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钥匙;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另一份合同。该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风险代理律师,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