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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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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从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看,农村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就业、工资报酬、婚姻家庭、个人隐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或侵害,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妇女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尽管发展不平衡,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农村妇女共享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提高,受教育程度和卫生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和传统旧观念残余的影响,导致农村妇女的权益被漠视现象依然存在。

   一、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问题

   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极少数农村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和“嫁女如泼水”等旧观念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多数也得承担比男生多的家务。在我所在的乡镇,据了解80%的女生初中毕业或肄业就外出打工,家庭往往以难以供其读书为理由让其不能继续升学,原因主要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而外出做工。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若家里有兄弟,还得打工供其读书。从而导致农村女孩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意识。

   二、农村妇女在婚姻及家庭权益保护问题

   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例如在农村家庭纠纷案件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农村妇女陈述被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还有一定数量存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通过法律保护自己。一方面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遭受暴力后虽然也知道是违法的事情,但是很多妇女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配偶重复施暴。一方面是农村妇女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男性,受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影响,广大农村妇女即使受了委屈,往往保持沉默,维持婚姻现状。也有一部分妇女在受到家庭暴力后,受害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往往只是默默忍受,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些农村妇女甚至连《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未听说过。例如,我乡某村妇女王某在经济很大程度依赖其丈夫覃某,覃某外出务工结识了李某并带回家同居,王某也只是默默忍受,继续维持婚姻状况,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分析其原因:一是为了孩子来维持家庭;二是王某没有独立的经济;三是王某年纪不允许,若离婚再改嫁很难。久而久之,连村民也把此事看做正常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