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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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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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股东能否以股权向公司担保

  能,但有条件。《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无效,理由如下:

  1、若李某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公司承担向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实际上意味着王某从公司抽回出资。

  2、公司资产系债权人对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若公司允许股东抽回出资,将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属于负担行为,公司不可能取得对等利益,亦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

  3、我国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金变动有明确规定,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否则,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取回注册资本金。

  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而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均是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可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三、担保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

  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3、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4、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5、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