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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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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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31条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原封不动地保留了该规定。而且对本罪也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目前的客观情况是,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一些必须明确的问题没有研究,而且学者之间也存在一些意见分歧。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有效发挥刑法惩治重大责任事故、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的功能。因此,当前仍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接下来将由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本罪的主体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法,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刑法在一些问题上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的本罪精神具体分析。

  本罪中企事业单位的认定

  对于本罪中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是合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吗?必须是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吗?我们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为了惩治那些严重危害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秩序的行为。无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非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论是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违章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都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秩序的侵犯,其行为性质是完全一样的。没有理由仅仅因为它属于合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公有企事业单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同一性质的危害行为应由同一法律来评价。非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虽然在设立的条件或程序上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但这是规范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法律法规评价问题,与刑法评价无关。这种情况的违法性,并不意味着这些单位的合法财产权益及其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总之,无论是否属于合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也无论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是什么,只要客观上属于企事业单位,其职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群众合作组织和个体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单位?为解决这一问题,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群众合作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负责人在管理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来说,群众合作组织和个体户不属于企业。因此,他们的职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实质上看,群众合作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疏于安全生产经营,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与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违章违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基本相同。都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最多有一个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区别。而且在实践中,随着群众合作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日益增多,这些组织忽视安全生产经营的现象相当普遍,违法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也相当严重。因此,有必要对群众合作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专门的评价,区别于一般的过失犯罪。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在本罪中,应将群众合作组织和个体经营户视为单位。

  第三,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吗?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性质来看,这些企业都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那么,是否可以推定立法有将本罪的其他主体即“其他企事业单位”限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意图?我们认为,刑法第134条通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明确了本罪的主体。那么,从逻辑结构上看,“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从属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概念。因此,前者的性质受制于后者的性质。由于刑法没有限制“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性质,所以不能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都是以生产经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且从客观上看,即使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中,也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在这些部门工作的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章作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也会危及这些部门的生产经营安全秩序。因此,没有理由不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从《刑法》第134条规定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本罪的主体,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并没有将本罪主体限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意图。这意味着,无论企业、事业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只要单位中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该企业、事业单位就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风险代理律师,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