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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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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个人网址:http://www.liaolawyer.cn 桂林律师廖善超桂林市独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0321114155 手机13768909907办公电话0773-2880523QQ244057716 Emailldxlvshi@163.com传真2884689 通讯地址桂林市中山中路17号三楼邮编:541002主页地址:主页地址:http://www.liaolawyer.cn 类别:法律法规|编辑|删除 |添加到搜藏|浏览(0)|评论(0)上一篇:交通事故损失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