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正文

联系我们

赵显光

手机:13911128007

邮箱:w13911128007@126.com

证号:11101200210528115

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3层

分享到: 0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XX族,居民,住XXX。

答辩人因与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被告认为原告主体资格有问题,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在查清原告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

一、被告20XX年XX月XX日查询原告工商登记档案之后,已经于20XX年XX月XX日向XX法院起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年XX月XX日XX工商行政管理局为XX公司颁发的名称为XX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列XX公司第三人,此案XX法院立案庭收取材料后,报行政庭审批立案,近日即将给予答复。XX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XX,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核实。

二、根据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XX有限公司开办的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但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提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被告公司设立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在其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目录中第九项提到应提交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被告并没有看到设立登记文件中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律证明文件,也就是设立原告公司并没有证明开办法人的合法存在的证明文件,并且第十一条要求的外方资信证明,被告从其工商登记档案中也没有看到有加盖XX国际银行公司印章的痕迹。原告公司在设立登记时连开办主体XX有限公司都无法证明真实存在,其原告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则不存在。

三、20XX年XX月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给XX有限公司XX山XX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于20XX年XX月XX日到期,XX有限公司XX矿与原告是否为同一法律主体被告不清楚,如果不是同一主体原告则没有取得该安全生产许可证,即便为同一主体,该证也已经早在20XX年XX月XX日到期。而根据2014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因自身原因自20XX年XX月XX日之后就未被批准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行停业早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属于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范畴。

四、根据20XX年XX月XX日XXX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签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以及XX年XX月XX日XX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等材料,所谓的XXX有限公司已经将其百分之百的股权转让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并取得本金数额XXX万元,该款是否已经被转移被告不得而知,被告认为原告应当提交其正规会计凭证证实不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XXXXX。此股权质押经XX市XX局XX年XX月XX日XXX文件批复,同意该抵押,并阐明具体抵押请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也就是上述股权质押已经导致投资者股权变更,即被告所谓的开办者XXX有限公司已经将百分之百股权变更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即便XXX有限公司是真实存在的,现在其对原告公司的持股为零,那么所谓XXX有限公司的董事XXX,也就是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权利代表原告公司起诉,作为持股百分之百的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有起诉本案的真实意思吗?被告认为没有,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查明。

五、被告认为本案起诉并非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非XXX有限公司(XX公司股权质押后已经成为空壳)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案外人XXX有限公司(上述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债务人)的原法人XXX的真实意思表示,XX年X月,XX有限公司(登记法人为XXX)与原告签了XX年的合同,XXX是XXX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X有限公司将百分之百股权质押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成为空壳公司后,XXX现在实际已经是XXX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X在XX矿区,被告在XX矿区,其欲将被告从矿区赶走,所以起诉本案。所以本案是案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原告公司的真实意思,原告公司的100%股权已经转让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被告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无怨无仇,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也没有起诉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是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被告答辩,被告认为,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是审查案件实体的先决程序,故请求贵院依法先予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并且鉴于被告同时已经就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审理此案。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